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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母娘逼小夫妻离婚当场扇女婿两个耳光 亲妈也挡不住婚姻自由

来源:焦仲卿 2016-04-06 09:03:00
丈母娘逼小夫妻离婚当场扇女婿两个耳光 亲妈也挡不住婚姻自由

都说丈母娘看女婿,越看越喜欢;儿女们的婚姻,父母劝和不劝离。但就在这个清明节前,一对85后小夫妻被女方母亲逼着去九龙坡区婚姻登记处离婚。让人大跌眼镜的是,丈母娘还当众扇了女婿两巴掌,一点也不给女婿面子。什么原因导致这位丈母娘对女婿怒火中烧?

 

当众扇女婿两个耳光

 

李利霞是九龙坡区婚姻登记处的一名离婚劝导员,清明节前发生在她和同事眼前的一幕,至今令她印象深刻。

 

“当天上午11时左右,一位表情严肃、体型微胖的中年妇女,瞪着眼睛,走在一对年轻夫妻身后。刚进登记处大厅,这三人就引起大家的注意。”李利霞告诉重庆晚报记者,当时她就感觉情况有些不对,便与同事主动来到咨询台帮忙接待这三人。

 

就在这时,这位中年妇女突然大喊起来:“在哪里办离婚?”那一对年轻夫妻则没有说话。

 

在场的工作人员被这突如其来的大喊弄懵了几秒钟,还没来得及细问情况,只见那位中年妇女突然向那对年轻夫妻的男方动手抓扯,男方边闪躲边后退,中年妇女不依不饶,冲上前就猛扇男方两个耳光,男方捂着脸,站在一旁不吭声。

 

“啷个回事哦?啷个动起手来了哦?”李利霞说,一对前来办结婚证的新人为那位男子打抱不平。中年妇女听见这对新人的话,冲着他们大吼起来:“我是他们的妈,他们离婚我说了也着数。”

 

后来大家才知道,这对年轻夫妻都是85后,结婚2年,被扇耳光的是女婿,动手的是丈母娘。

女婿紧抱结婚证求情“这个婚今天一定要离。没得钱没得本事,这种男人拿来有啥子用?”这位丈母娘不停地抱怨着,一个劲地逼着女婿“把东西交出来”。女婿始终把结婚证和离婚材料抱在怀里不放手。

 

劝导员魏旭琰当时也在场。由于现场发生的事太令人印象深刻,她凭着记忆为重庆晚报记者还原了这一家人的现场对话。

 

女婿:“妈,你性格太强势了,经常插手我们的婚姻生活,我真的过得很压抑。”

 

丈母娘:“你能力这么差,配得上我女儿吗?你还好意思不离吗?”

 

女婿:“我工资是不高,工作也一般,但我工资全部上交给老婆了,还不够吗?”

 

丈母娘:“我不听你说恁个多,这个婚一定要离!”

 

女婿:“我根本不想离……”

 

魏旭琰说,男方身材瘦弱,显得非常弱势。这时,站在一旁的女方在沉默许久之后,终于开口了:“我也不想离,我妈妈不喜欢你,说明你还是存在问题,妈妈要我和你离婚……”

 

魏旭琰说,见到这对年轻夫妻仍然有感情基础,自己和同事便把这一家人请进离婚劝导室劝导。

 

婚姻未到尽头受保护

 

李利霞告诉重庆晚报记者,自己从事这么多年婚姻咨询工作,还从未见过如此强势的丈母娘,完全不顾女婿的尊严,连现场工作人员都看不下去了。刚把这一家人请进离婚劝导室,那位丈母娘又忍不住怒火,欲动手拉拽女婿,几名劝导员努力劝说也没让情形得到缓解,只好把丈母娘请到门外,给她沏了一杯茶让她冷静冷静。

 

“男方在劝导室对我们说,他的家庭条件没有女方好,挣钱也没女方多,这种情况在婚前就一直存在。”李利霞告诉重庆晚报记者,两人后来之所以能走到一起,是想给彼此多年的感情一个承诺。没想到婚后的柴米油盐等现实问题太多,加上日常生活一些细微矛盾激化,造成如今的局面。比如,男方暂时没有经济能力买车买房,除去生活开支,每月工资几乎没有结余等。另外,由于男方事业正处于打拼阶段,需要一定时间来积累发展,无法顾及生养小孩、照顾老人等问题,这些现实也让男方在丈母娘眼里矮了几分。

 

“我真的该放弃这段婚姻吗?”男方最后无奈地问李利霞。

 

李利霞向他解释,根据婚姻法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可依法办理离婚。丈母娘属于第三方,尽管她是长辈需要尊敬,但她单方面要求子女离婚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有感情的婚姻未走到尽头,这段婚姻就受法律保护。

 

最终,这对夫妻被劝导员成功劝和。在法律面前,丈母娘最终妥协了。

 

婚姻当事人享有婚姻自主权

 

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男女公民对于自己的结婚或离婚问题,在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完全自由,任何人都无权代替他们做出决定,或者强迫他们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决定;不但父母无权干涉自己子女的结婚或离婚的自由,而且子女也无权干涉自己父母的离婚自由和丧偶一方的再婚自由。

 

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属于事实层面的权利。

 

离婚自主权是指夫妻双方有权依法自主解除夫妻关系而不受对方或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离婚自由婚姻自由的另一方面。法律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的正当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使他们有可能重新建立新的幸福美满的家庭。既然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当夫妻从方不再心心相印,不再彼此爱慕,那婚姻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且,离婚虽然导致某些婚姻的解体,但从整体上看,它却使全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得到了改善和巩固。

 

当然,由于婚姻关系的存在已是既定事实,公民行使离婚自由权不能仅凭自己的主观愿望。公民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必须对另一方、家庭、子女负有一定的责任。也就是说,公民的离婚自主权是受到相当限制的,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防止轻率离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恐涉罪

 

公民有权依照法律和自己的意愿决定结婚和离婚,任何人都不得横加干涉和强制。而横加干涉和强制他人婚姻的,有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可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暴力”,主要是指使用捆绑、吊打、禁闭、强抢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暴力干涉”是构成本罪的主要特征,没有使用暴力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暴力行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不构成本罪。

 

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但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原则。根据《刑法》第98条规定,如果被干涉者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干涉者的近亲属可以控告,基层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中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几个完全不同的时期,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原则占据了最长的历史,直到现在依然影响着中国人的观念。在中国,父母以为了子女好的名义,可以逼子女做很多事情,逼婚就是其一。不过本文中的妈妈更进一步,不用逼女儿结婚了,直接逼女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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