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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但是在在发生法定事由时,相关权利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这就是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0、11、12、13、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丧失继承权的类型有哪些
1、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所谓绝对丧失,是指在发生某些事由后,继承人无条件、永久的丧失继承资格,没有例外情况之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与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以及伪造、篡改、销毁遗嘱达到严重情节都将导致继承权之绝对丧失,因其严重的侵犯了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之人身权益以及家庭之伦理道德与社会之安定和谐。
这种绝对丧失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适用于遗嘱继承,但法律并没有明文指出其是否可以适用于遗赠。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不可能享有受遗赠权,其理由之一,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往往也应是丧失受遗赠权的法定事由;其理由之二,在我国享有受遗赠权的人不可能是法定继承人,而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所谓相对丧失,则是指在发生某些事由后,继承人暂时丧失继承资格,若其事后有真诚悔过表现,且得到被继承人宽恕的,则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前曾言之,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后又真诚悔过,且被继承人生前宽恕之,则其继承权可恢复。
丧失继承权会产生什么后果
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
2、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
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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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分析
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但是在在发生法定事由时,相关权利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这就是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0、11、12、13、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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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所谓绝对丧失,是指在发生某些事由后,继承人无条件、永久的丧失继承资格,没有例外情况之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与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以及伪造、篡改、销毁遗嘱达到严重情节都将导致继承权之绝对丧失,因其严重的侵犯了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之人身权益以及家庭之伦理道德与社会之安定和谐。
这种绝对丧失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适用于遗嘱继承,但法律并没有明文指出其是否可以适用于遗赠。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不可能享有受遗赠权,其理由之一,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往往也应是丧失受遗赠权的法定事由;其理由之二,在我国享有受遗赠权的人不可能是法定继承人,而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所谓相对丧失,则是指在发生某些事由后,继承人暂时丧失继承资格,若其事后有真诚悔过表现,且得到被继承人宽恕的,则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前曾言之,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后又真诚悔过,且被继承人生前宽恕之,则其继承权可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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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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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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