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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识陪酒女赠百万财物 妻子起诉索要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苏素素 2016-03-09 09:07:00
男子结识陪酒女赠百万财物 妻子起诉索要夫妻共同财产

合肥男子张斌(化名)为博“小三”丽丽(化名)欢心,瞒着妻子李娟(化名)赠送给“小三”钻戒等物品和近百万现金。得知实情后,李娟将张斌及“小三”告上法庭。日前,庐阳区法院判丽丽返还财物。

 

起诉丈夫及其情人

  

李娟说,2014年3月,丈夫张斌在KTV认识了丽丽。之后,丽丽几次三番联系张斌,两人很快建立了情人关系并同居。在此期间,丽丽以各种理由向张斌索要财物。为讨好情人,张斌瞒着妻子赠送给丽丽巨额钱物。其中,仅现金转款就有230多万。此外,张斌还投资丽丽的工作室26万元,赠送卡地亚手表、1.5克拉钻戒、LV箱包、香奈儿包、黄金手镯等物品30多万。李娟认为,张斌赠送的巨额钱物是她和张斌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斌赠送时并未经过她的同意,张斌个人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张斌的赠予行为应属无效,丽丽应该返还相关钱物。

  

法院判定赠予无效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斌与丽丽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关系。张斌的赠与行为是基于其在婚外和丽丽存在的不当关系,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未经妻子同意擅自赠予丽丽钱款和贵重物品,侵犯了李娟的财产权益,也有悖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丽丽明知张斌有配偶而与他婚外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予,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不过,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张斌实际赠送给丽丽的现金并非李娟诉称的230多万,而是90多万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丽丽返还李娟人民币91万余元和1.5克拉钻戒一枚、卡地亚手表一块、LV拉杆箱一个、香奈儿包一个、钻石项链一条、白金耳钉一对、碧玺项链一条(若不能返还原物,则作价30万元赔偿原告李娟)。(中安在线)

 

李娟之所以能够通过诉讼要回张斌赠送给丽丽的各项财物,是因为张斌处分擅自处分了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丽丽也不是善意第三人。这涉及到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两个法律概念,分别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如果说工资、奖金属于夫妻的劳动所得,那么,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资本性收入。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共同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地增加,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已由原来简单的生活用品发展到汽车、房产、股票、债券乃至整个公司、企业等,今后还将出现一些新的财产类型。上述四项只是列举了现已较为明确的共同财产的范围,但难以列举齐全,因此,作了这项概括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进行了补充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解释虽为三项,实际增加的法定共同财产为两项,即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投资的行业也是多种多样的,即包括农、林、牧、副、渔,也包括工、商、学、医等。在这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住房补贴可以说是一种建立在工资关系上的一种福利;住房公积金则直接与工资相关联。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两项则是我国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产物。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 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1)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夫妻对共同财产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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