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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10年4次被变更抚养权 子女抚养权应如何确定

来源:缺爱少年 2016-01-14 11:06:00
17岁少年10年4次被变更抚养权 子女抚养权应如何确定

离婚伤害最大的并不是夫或妻的任何一方,受伤最深的是永远是孩子,他们失去了完整的家庭,失去了父母给的稳定感,甚至还会因为抚养权的归属而失去父或母一方的爱。虽说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或双方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但频繁的变更子女抚养权时需不需要考虑下孩子的感受呢?

 

17岁少年10年4次被变更抚养权 父母多次打官司

 

四处借钱,夜不归宿,流连于网吧,甚至还惊动了警察……这些都跟一个17岁男孩小勇(化名)有关。最近,南京秦淮法院的法官办理了一起抚养权纠纷的案子,案中的主角小勇,8岁时父母离异,之后的10年,离异的父母又打了很多场官司。在去年12月份的判决中,父亲再次通过法院诉讼,从母亲那里夺回了他的抚养权。算起来,这是小勇抚养权的第四次变更。

 

8岁时父母离婚,他判给了父亲

 

法官接手了这起变更抚养权的官司后,才了解到,小勇有着跟同龄孩子不大一样的身世。

 

小勇1998年出生,之后父母的感情就出现了问题。两人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的琐事争吵,矛盾不断激化。直到2006年,小勇的母亲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跟王先生离婚。

 

当时,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婚案件,并判决两人离婚。完整的三口之家面临破裂,父母分道扬镳,小勇只能选择一方继续生活。当时只有8岁的小勇被判给了父亲。李女士跟王先生还约定,为了让小勇健康成长,李女士每月支付小勇一定的抚养费,直到小勇成年,能够独立生活。一纸判决,8岁的小勇成了单亲家庭的孩子,父母离异,他只能跟着30多岁的父亲一起生活。

 

10年间官司不断,变更抚养权4次

 

谁也没想到,在父母离异后的10年里,通过诉讼途径,小勇的抚养权变更了4次。办案法官称,因为案件的需要,他曾经前往小勇的父母家。法官发现,虽然小勇的父母已经离婚多年,但仍住得很近,抬头不见低头见。两人心中依旧对彼此有怨气,遇事就要闹到法院打官司。

 

第一次2011年  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  母亲夺回抚养权

 

王先生和李女士第二次打官司是在2011年。因为小勇身上需要花钱的地方越来越多,于是2011年1月王先生把李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她增加小勇每月的抚养费。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增加小勇的抚养费。2011年3月,李女士突然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夺回小勇的抚养权。最后,法院决定把小勇判给李女士。

 

第二次2012年 14岁的他要跟父亲过 抚养权又判给父亲

 

一年后的2012年6月,小勇却离开了母亲,跑到了父亲家中。为了拿回抚养权,2012年7月,王先生再次跟李女士打起了官司。法院找来了小勇,听了他的想法。14岁的小勇表示,他要跟父亲一起生活。于是,小勇又被判给了父亲。

 

第三次2014年 小勇又要跟母亲过 于是抚养权判给了母亲

 

2014年1月,小勇又离开了父亲,来到母亲家。跟之前一样,父母又打起了官司,2014年4月法院把小勇的抚养权判给了母亲。

 

第四次2015年 17岁的小勇又要跟父亲生活,于是……

 

2015年初,小勇又离开母亲,来到父亲家里,父母又打起了官司,12月法院开始受理,在这一次诉讼中,王先生提起诉讼称,“儿子在李女士那生活,多次被她驱赶离家出走,到处借钱,在网吧过夜,以致派出所多次上门”,王先生认为,儿子已经不适合跟李女士一起生活,他要求重新要回小勇的抚养权。李女士表示,小勇经常出走并不是两人有矛盾,只是因为自己平时对小勇教育比较严格,他内心抵触情绪很大。因为小勇已经年满17周岁,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当庭询问了他的意见。这次,小勇表示,他希望能跟着父亲生活。

 

法官说,对于年满十周岁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要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并且需要顾及父母的实际情况。

 

在办案中,法官了解到,李女士离异后一直单身,而王先生再婚后又有了一个孩子。在跟孩子的多次交流中,法官觉得,小勇的性格其实不差,也挺懂事。这次他要求跟父亲一起过,是他的真实意愿。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变更小勇为父亲王先生抚养,李女士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案中人物均为化姓)

 

法官看法 离婚后多次打官司伤害孩子身心

 

法官告诉记者,孩子其实很无辜,他的父母在教育孩子的方面想得不够多,没有充分考虑到孩子的情感需求。因为双方离婚后有怨气,就多次打官司,却没顾及到对孩子的伤害。法官希望,为人父母的,还应该多以小孩为出发点,更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现代快报)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夫妻离婚,一般会导致夫妻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男女双方可能都想与子女共同生活,但孩子却只能跟夫或妻的一方共同生活。如果双方对子女抚养权争执不休的话,那也只能诉诸于法院,由其确定孩子到底归谁抚养。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子女的抚养一般遵循下述原则: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父亲又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可随父亲生活。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法院可以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条件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法院会考虑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育子女的,法院可以准许。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案件中小勇一开始跟随父亲生活,可期间却屡次变更抚养权,那实践中到底该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呢?

 

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必须具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这四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确实应另行起诉。因为在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由此可见小勇在十年间频繁的被变更抚养权确实与法有据,只是频繁地变更实际抚养人,会对孩子的性格养成,产生很多负面的影响。而且还会让孩子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况,增加孩子的不确定感。孩子在长大后可能会变成频繁变更工作,不相信身边的人。所以我们不得不提醒各位有娃儿的父母,追求幸福没有错,离婚也没有错,但是离婚后也要给孩子应有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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