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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遗产分配的原则

来源:正义使者 2015-12-14 09:11:00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遗产分配的原则

大家都知道,咱中国人有些迷信,有很多忌讳,比如:人还挺健康的时候不愿意立遗嘱,感觉那样做是在诅咒自己早亡,所以在实践中,法定继承的方式要多于遗嘱继承。那么,在法律上,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怎样的呢?此外,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遗产分配的原则又是如何呢?关于这些问题,下面将为您详细阐明。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第一继承人

 

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

 

须注意: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3、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须注意: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二)第二继承人

 

1、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须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①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②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遗产分配的原则

 

据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应掌握以下几个情况:

 

1、各继承人在生活条件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大抵相同时,所获得的遗产份额应录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如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助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可以多分。

 

3、对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对那些虽然抚养能力小,抚养条件差,而尽最大努力扶养被继承人的,或者没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但不应少分给他们遗产,而且还应该适当地多分给他们。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对遗产的分配达成协议时,可按协议处理。

 

5、对于那些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因为被继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不要求继承人抚养而没有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也不应该因为这个而影响其继承的份额。

 

在实践中,就遗产继承的问题常常会引发各种纠纷,严重影响了继承人之间的亲情,十分的不和谐。如果您也正在面临或者是即将面临这种困境,那么建议您最好是及时的去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让他们帮助您通过不伤和气的方式解决遗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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