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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赠小三250万被原配追讨 夫妻共同财产岂能擅自处分

来源:忠贞不渝 2015-12-09 09:15:00
男子赠小三250万被原配追讨 夫妻共同财产岂能擅自处分

丈夫出轨资助“小三”买房,妻子手握转账凭证向“小三”讨回夫妻共同财产,获得上海浦东法院判决支持。然而,“小三”并不履行法院判决,其父亲还擅自撕毁封条,入住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被执行法官处以司法拘留15天。

 

50岁已婚男瞒住妻子养小三

 

50岁的王某是上海一家外贸公司的经理,原本家庭和睦。2012年,长相甜美,工作干练的年轻留法海归曹小姐被招进公司。王某对曹小姐一见钟情,没过多久便向曹小姐表达爱意。

一开始,曹小姐知道王某已有家室,对其敬而远之,但还是没有抵挡住王某猛烈的爱情攻势,最终以身相许,还生了个女儿。王某对曹小姐也是关爱有加,不仅安排曹小姐到香港生育,还私下往曹小姐卡里打了近250万,为其在上海浦东买了房子,以安置母女俩。

 

私赠巨款引原配诉讼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王某出轨的事情还是被妻子吴女士发现了。吴女士火冒三丈,以丈夫私赠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曹小姐和丈夫吴某一起诉至浦东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赠予无效,返还巨款。法庭上,吴女士提供了丈夫转账给曹小姐的有关银行凭证。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处分;王某的赠与行为既损害了原告吴女士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故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王某赠与被告曹小姐人民币近250万元的行为无效。

 

擅闯查封房被拘留十五日

 

判决生效后,曹小姐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吴女士遂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浦东法院执行局方智成法官承办此案后,立即查封涉案房屋,并在房屋上显著位置张贴了查封公告、封条。公告中明确载明,未经过人民法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房屋、妨碍执行。

 

怎料,几天后,方智成忽然接到申请人吴女士的电话,有人擅自撕毁封条强行入住查封房屋。方智成立即带领干警前往,发现房中所住人员竟是被执行人曹小姐的父亲。原来曹父得知女儿所购房子被封,心中不平,意气用事。

 

由于曹父擅自撕毁封条,对人民法院执行构成了妨碍,浦东法院依法对曹父处以司法拘留15天。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我国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的,应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过以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了解到任何一方违背他方意志擅自处理共同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分工、作用可能有所不同,夫妻的收入和所有也可能有或多或少的差别,但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夫妻双方应当根据家庭经济条件适当满足家庭成员的实际需要,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根据各方嗜好对单方处分权作些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夫妻任何一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享有一定处分财产权利的基本原则。小额的生活开支固然无须另一方同意如购买日用品等 ,法律也没有必要在这种情况下对交易的第三人作出是否善意的要求,但对于明显不是法律上认可的夫妻一方简单可以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就需要特别注意了。

 

在本案中,王某赠与曹小姐250万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也违背了妻子吴某的意志,而曹小姐也明显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法院做出了认定被告王某赠与被告曹小姐人民币近250万元的行为无效的判决。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曹小姐与父亲明知涉案房屋已被查封,还擅自撕毁封条,入屋居住,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法院对曹父做出了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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