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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屋如何分割

来源:房艾艾 2015-11-27 09:04:00
夫妻离婚,房屋如何分割

离婚时,男女双方不仅要分割已经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也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是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

 

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

 

1、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

 

(1)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2)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3)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因为涉及贷款,所以,要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

 

比如,一套房子的购买价是100万元,首付30万元,贷款70万元,现值120万元,未还贷款是6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元减去60万元等于60万元,每人可分得30万元。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元。由得房一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2、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就完全合法拥有了房产的物权,其增值部分,根据物权法原理,应属一人所有。

 

3、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

 

虽然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另有约定除外。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4、一方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

 

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我国房屋存在多种产权状态,而且房产证的取得时间都要滞后于实际取得房屋的时间,因此,离婚时还是会发生房产分割纠纷,出现这样的情况,能协商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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