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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子女如何抚养

来源:猎律网 2015-11-14 09:32:00
夫妻离婚,子女如何抚养

夫妻离婚时常常会遇到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那就是子女的抚养。夫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义务,离婚并不能免除这种义务。一般情况下都是父母离婚之后,子女随一方生活,而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但是抚养费的支付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为保障子女的利益,父母有必要进行深入的了解。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子女抚养费标准因社会分工及当事人的工作情况的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一是抚养费应定期给付。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无论是按月还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给付,为了便于执行,都应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加以明确。

 

二是如果有经济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要注意掌握条件。以下情况可以一次性给付:一是出国、出境人员;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四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抚养费的支付期限

 

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体现,所以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1、原则期限:

 

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视情况给付,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

 

2、特殊期限:

 

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3)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父母离婚时孩子的抚养费,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对于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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