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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长期共同生活、工作,必然会因此产生夫妻共同财产,而实践中,不管是婚姻期间还是离婚时,经常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出现争执,同时,对于夫妻共同的财产,都认为自己“贡献大”应该多分一些,对方应该少分一些。那从法律的角度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呢?此外,在哪些情况下一方能多分财产?下文将为您具体介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1、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具体包括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福利、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核准登记,以个体工商户名从事工商经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以农村承包经营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等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一方或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了。关于赠与的财产,可以将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赠与人只想赠与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指明该财产只归其中的一方所有。
5、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6、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8、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哪些情况下一方能多分财产
1、一方有婚外情的,一般不影响财产分割。
现在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的自然延伸就是恋爱自由;离婚自由的自然延伸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权在婚外寻找更适合自己的异性(这一点很多人无法理解),所以一般情况下婚姻一方在婚外寻找更适合自己的异性或提出离婚请求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只可能存在道德意义上的过错。
所以对这样的“过错”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应当照顾无过错方,也就是无过错方并不能多分财产。但是这个权利不能对抗和突破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如果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则有权请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但这里的赔偿并不是分割财产的原则,而是因为过错方违反绿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一方有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的,不影响财产分割。
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属于一方的个人行为,不直接侵害另一方的权益或侵害不明显,这些过错应当由其他法律进行调整(例如一方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由刑法调整)。《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对这些行为已经规定了具体处罚方法。所以对有这些“过错”行为,从法律上讲也不会对财产分割造成任何影响。
3、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婚姻法》明确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本条规定的过错,无过错方可以依法多分财产,过错方可能少分或不分财产。
夫妻在离婚的过程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证据情况、诉讼策略等多种情况来确定。如果您想要在离婚时多分财产时,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法律专业人士,相信有他们的帮助,您很有可能多分到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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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离婚时一方能多分财产的情形
夫妻长期共同生活、工作,必然会因此产生夫妻共同财产,而实践中,不管是婚姻期间还是离婚时,经常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出现争执,同时,对于夫妻共同的财产,都认为自己“贡献大”应该多分一些,对方应该少分一些。那从法律的角度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呢?此外,在哪些情况下一方能多分财产?下文将为您具体介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1、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具体包括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福利、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核准登记,以个体工商户名从事工商经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以农村承包经营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等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一方或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了。关于赠与的财产,可以将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赠与人只想赠与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指明该财产只归其中的一方所有。
5、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6、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8、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哪些情况下一方能多分财产
1、一方有婚外情的,一般不影响财产分割。
现在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的自然延伸就是恋爱自由;离婚自由的自然延伸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权在婚外寻找更适合自己的异性(这一点很多人无法理解),所以一般情况下婚姻一方在婚外寻找更适合自己的异性或提出离婚请求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只可能存在道德意义上的过错。
所以对这样的“过错”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应当照顾无过错方,也就是无过错方并不能多分财产。但是这个权利不能对抗和突破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如果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则有权请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但这里的赔偿并不是分割财产的原则,而是因为过错方违反绿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一方有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的,不影响财产分割。
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属于一方的个人行为,不直接侵害另一方的权益或侵害不明显,这些过错应当由其他法律进行调整(例如一方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由刑法调整)。《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对这些行为已经规定了具体处罚方法。所以对有这些“过错”行为,从法律上讲也不会对财产分割造成任何影响。
3、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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