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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猎律网 2015-09-02 14:37:00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那具体来说,究竟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下面将为您具体阐明。

 

(一)有约从约。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所以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这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标准确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语焉不详,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予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三)要分清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还需要认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才能更好地区分这两者。根据《婚姻法》第十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法律的规定,就夫妻共同财产而言,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做出重大处分,否则该处分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以被撤销。但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法律还规定,此类处分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维权十分的困难,面对这种情况,建议您最好是及时的去咨询专业的法律专家,避免“一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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