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首先应了解自己的房产是否属于登记范围,具体的不动产登记范围为:
1、住宅房产。住宅是人们居住的房屋,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房产作为不动产登记国家可以了解人们的居住条件、生活水平等信息,对国家保障民生起到引导作用。
2、商业房产。就是不是用来居住的房产,包括工业厂房、门市、用来出租的房屋,这些房产国家会适当收税的。
3、土地。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开发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等都应该登记的。包括山林、草原、沙滩、矿山、牧场等。
4、海域使用权。海域开发、养殖等使用权需要登记。
5、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以非实物形式成为不动产登记的对象。
如果您的住宅或其他房产实属登记范围之列,那就应按照程序办理登记,具体为:
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2、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具体为: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具体登记与否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会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会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会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会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若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会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1)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2)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3)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3)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4)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不动产登记机构一般会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而且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也就是说此时不动产登记已办理完结。
实行不动产登记可以改变分散登记可能造成的权属不明或冲突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确保登记安全,避免权利交叉、重叠,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权利。同时,实行不动产登记改变了以往企业群众分别、多次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办理的情况,登记效率。另外,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还可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促进政府整合管理资源,有利于掌握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基础数据,为宏观调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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