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方案的内容分为三部分:
1、事实和证据辩;
2、定性及适用法律辩;
3、量刑辩。
——指控的事实存在漏洞:(1)不是犯罪事实(违法事实);(2)不是本案事实(张冠李戴);(3)残缺的事实(构成要件不全)。有罪证据存在瑕疵,如证人的虚假称述;意见证据的猜测、臆断、评价;非法证据没有排除;鉴定程序的非正当性和结论的合理怀疑;间接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得出的结论不能唯一。
——定性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能否入罪(罪与非罪);二是应定何罪(重罪与轻罪)。无罪辩护的路径:一是从刑法的定义出发,即犯罪事实清楚,但情节显著轻微;二是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即缺乏某一构成要件;三是情节犯、数额犯、结果犯等中的情节是否严重或恶劣,犯罪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结果犯中的物质损失是否存在,非物质损失(主要是社会影响)的证据是否充分。四是具体罪名定义中的必要条件是否满足。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罪名定义,如果违反的是部门规章,则行为人的行为不为罪;五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辩。重罪辩轻罪,难度较大的是共同犯罪中的犯意过限的行为识别。依据“实行过限”理论,如果犯罪结果系行为人超出共同犯意的行为所致,没有超出犯意的行为人对结果不承担责任。
——量刑辩护的路径:一是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节。如立功和自首、从犯和被教唆犯等;二是酌定从轻情节。如伤害案件的赔偿、对事实认识上的错误等;三是刑事政策的允许。如宽严相济、死刑犯从严掌握、邻里纠纷导致的刑事案件等;四是依照最高院和地方高院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发表具体的量刑意见。适用时注意两点:一是多种量刑情节叠加和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的叠加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计算方法。禁止量刑情节的重复评价是指,当一个行为涉及两个以上量刑情节的时候,只考虑其中一个量刑情节。如自首与坦白的情节、自首与自愿认罪的情节,对于已经认定为自首,就不必再考虑自愿认罪与坦白的情形,否则就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二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不适用量刑指导意见。
辩护词应围绕起诉书的认定撰写,做到有的放矢。撰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切勿大量引用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或文书内容;二是观点结论多,论证论据少;三是讲课式解释罪名和犯罪构成;四是法言法语少,大白话、口语化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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