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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阶段公司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7-10-10 17:17:59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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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的法律风险

(1)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隐名投资时必须慎重考虑,尽量避免成为隐名股东,因为隐名投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出资额未在股东名册等文件中未记载显示其真正的投资人身份,其不能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2)股东数额的法律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1人;现实中有很多投资者虚拟出资人数申请设立公司,从而将面临着公司设立申请不予批准的法律风险。

(3)股东身份的法律风险

公司股东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农村承包户、个体工商户、合作企业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还有些特殊的主体亦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3、设立协议的法律风险

(1)无书面协议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公司的出资人因较少考虑公司设立过程出现的问题,或缺乏书面的设立协议。当公司设立活动出现与预想结果相悖的情况时,纠纷和诉讼可能性增加,由于出资人之间缺少设立协议的约束,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模糊,潜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将一直存在于公司股东之间。

(2)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事项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而导致条款无效,可能影响公司的成立效果。设立协议并没有明确约定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时,法律风险巨大。

(3)无竞业禁止约定的法律风险

公司股东暗中另外投资从事与公司相同的行业,形成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在公司存在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时,该小股东的法律风险更为突出。

(4)无保密条款约定的法律风险

商业秘密攻守战无处不在,而对于一些具有特定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或者具有特殊经营方法或者服务理念的公司,在公司设立之初的保密问题就应当作为头等大事进行防控和控制。因为这些信息一旦被他人恶意利用,很有可能被复制或整体抄袭,致使公司在本行业的领先优势或者独特优势被淡化,对未来公司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情况严重的。

3、章程的法律风险

2006年新公司法更加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将更多内容交给股东自由决定,很多内容只要公司章程有不同于法律的规定,以公司章程为准,公司章程在公司中“宪法”地位日益明显。绝大多数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章程意识却非常淡薄,忽视了公司章程在公司运营当中的作用,仅将其作为公司申请设立过程中的一份普通法律文件;对于很多重要事项也未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明确,制定出来的章程大都千篇一律,且制定出来后也往往被束之高阁。更有很多公司在成立之时,生搬硬套所谓“公司章程模板”,导致后来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模糊不清,具有很大的法律隐患。给公司的正常运作带来许多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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