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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的范围

时间:2017-09-30 14:45:35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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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证责任,就是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即保证担保的范围,也就是保证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的范围。根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不同,保证可分为以下两种:

1、有限保证

有限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在约定的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债务范围的保证。因保证债务独立于主债务,因而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债务的范围。但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债务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债务。当事人对保证责任的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保证人仅在约定的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对超出约定范围的债务,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例如,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仅担保主债务的本金清偿的,保证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仅就主债务人对主债务本金的清偿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主债务的利息清偿等,则不负保证责任。

2、无限保证

无限保证,是指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清偿而非部分债务的清偿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依此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了担保范围的,为有限保证;保证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无限保证。无限保证的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主债权。主债权是于保证合同成立时债权人对主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保证人仅对保证合同成立时主债务人的全部债务负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成立后,主债权数额减少的,保证担保范围也相应减少;主债权数额增加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不能随之扩大。

一般来说,被保证的主债权应是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清偿的债务。但依《担保法解释》第35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此规定,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债权担保的,保证人仍应就约定的担保数额承担保证责任。

(2)利息。利息既包括法定利息,也包括约定利息。但是,约定利息是由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而非主债务当然发生的从债务,因此,对于保证成立后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增加的利息不在担保范围之内,只有于保证成立时约定的利息才能列入保证债务范围。但债权人与主债务人间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律最高限度的,超过的高息不受法律保护,当然不在担保范围内。

(3)违约金。违约金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于债务人违约时应给付债权人的款项。违约金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违约金债权是主债权的从债权,当然也在担保责任的范围之内。但是,只有于保证合同成立时约定为主债务人应付的违约金才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债务人与债权人于保证合同成立后新约定的违约金不应在保证责任范围内。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是指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应向债权人偿付的款项。由于损害赔偿债权是因主债权未受偿而发生的债权,本是保障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的,因此也在担保范围之内。只要是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的,不论因迟延履行还是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债务,均在保证债务范围内。当然,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发生主债务不履行的,因主债务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保证人也不负保证责任。

(5)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是从属于主债务的必要负担。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于是债权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也是保证人设定保证债务时应当预见的,因此也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债权人为请求债务人履行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等,都应在保证债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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