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对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现行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并无明确的解释。学术界也存在多种说法。商标与商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可以定义为:不同的民事主体基于相同的客体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商标权和商号权之间发生的权利冲突。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看,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呈多样化趋势,主要有:
1、将他人的商标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并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经营相同的产品。如之前所举的案例。
2、将他人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并经营相同的产品与服务。比如将“狗不理”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并经营包子之类的饮食行业。
3、将他人的本不相同的商号和商标,反过来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和商号。如江苏省高院审理的上海惠工缝纫机厂的“惠工”商号和“海菱”商标,被上海海菱缝纫机设备有限公司将该商标用于企业名称的商号,又在商品上将上海惠工缝纫机厂的商号“惠工”注册为商标。
4、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在不同的产品上或者登记在不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上。比如联想集团的“联想”在先注册商标被他人作为商号在不同行业上使用。
二、冲突产生的原因
引起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知识产权本身的属性、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隐藏于权利冲突背后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方面的原因。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虽然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将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但从商号权所具有的地域性、无形财产性与商标权相似的行业性使商号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具有了可行性;而且《巴黎公约》第二条已把商号权定格为一种知识产权,因此商标权与商号权皆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所以客体的非物质性是两者的本质属性所在。正是由于这种特性,增加了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2、商标权与商号权具有高度相似性
商标权与商号权同属于商业标记权,两者尽管在取得程序、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在使用功能上,尤其对广大的消费者而言,都能起到标示产品来源和质量,降低搜寻成本的作用。因此,消费者通常把某种品牌的商品与某些厂家联系在一起,甚至于不加区别。
3、立法上的漏洞和冲突
综观我国关于商标和商号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司法解释,可以看到:有关商标的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企业名称(商号)的有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与商标和商号都有关的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商标与商号的权利界限和冲突的解决程序等方面,而且这些规定本身的不合理和不完善,还给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解决带来一定的障碍。例如由于商标和商号的取得条件和程序不同,导致确权阶段就发生冲突。商标与商号权利分别立法和管理的制度,导致同一行政区域的企业取得相同的商标和商号,为日后使用中的权利冲突埋下隐患。另外商标与商号的权利保护范围和程序不明确,导致适用法律困难,权利人自己无法明确其权利范围,难免在使用中“越界”,导致冲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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