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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中华老字号?

时间:2017-09-26 11:13:4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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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老字号有形资产归属直接抑制无形资产发展的冲突问题,我们认为,只有赋予老字号企业稳定的有形资产基础,通过政府对有形资产适当的规制和调整,才能促进老字号无形资产的长足发展。

就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被全盘剥离以及转制后拥有自己产权房的老字号企业来说,政府应对这些有形资产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以合理的方式介入以便使老字号自有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达到最佳的结合状态,防止企业只利用优质有形资产,废弃老字号经营。比如政府可以通过限制企业经营行为的方式进行调控。对同时拥有有形、无形资产的老字号,如欲脱离原经营内容而改变经营方向,工商局应不予核准;如企业所有者欲废弃老字号的经营而利用其房产重新设立其他商事主体、从事其他经营活动,那么没有政府批准,工商局也不应核准。对于只拥有有形资产而实际已停止经营的老字号,如欲将房产租赁或用于其他用途,那么政府有权依合同或地方规章优先收回该老字号房产。当然,老字号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其命运首先应该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在政府介入的同时,全社会应增强对老字号的关注程度,通过各种宣传、舆论、交流提高企业所有者对老字号的重视,培养对老字号的感情,使之觉得经营老字号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从而鼓励老字号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找出差距,迎难而上。此外,政府也应加大扶持力度,使得企业所有者觉得经营老字号有利可图,防止其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改变有形资产用途。

就缺乏有形资产特别是房产的老字号企业来说,政府可将其拥有的与老字号原址同地段的房产优先租赁给老字号企业,租期适当放长,如20年、30年等,以增加老字号经营的稳定性,同时便于老字号企业在这一时间段中加快发展,并通过自身努力寻找、购买产权房。或者政府可以每年给这些企业发放一定的房租补贴,让企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房产问题。对因转制、拆迁而面临的搬离原址经营问题,政府应考虑到老字号的地域性特点,对老字号企业有所偏重。如政府欲出让同地段房产,应赋予老字号优先购买权;在城市拆迁过程中以优惠政策保证老字号的回迁,采取原地重建、拆一还一、保持原建筑风貌等的保护措施,并落实老字号房产所有权等等,使之原址原貌经营,便于老字号的持续良性发展。

针对老字号、商标等无形资产使用的自主性和政府干预间的冲突,我们认为,站在保护老字号发展的立场上,政府对无形资产的利用进行一定的干预和限制是必要的,但要调动起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

字号由企业“买断”。首先,字号“买断”是一个很不规范的用语。我们知道,字号必须与商事主体并存,在主体存在的前提下,才有称之为字号的可能。如果买断字号的企业所有者选择废弃老字号的经营并注销企业,那么其手上握着的老字号这几个字又能意味着什么呢?我们认为,此时“买断”字号的权利人决不仅仅是对这几个字享有所有权,而是其享有将老字号登记为企业字号进行经营的权利或资格,或者说享有禁止他人将老字号登记为字号从事经营的权利或资格,具有一定的行政许可性质,是政府将老字号这一稀缺资源附条件地转让给他人所有并使用的行为。因此,“买断”字号并不意味着政府从此丧失了对老字号的管理和控制。这一许可因涉及民族优秀文化,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一旦权利人放弃或因其他事由,如擅自转让或不合理使用等,政府就可以终止对权利人的许可,重新选择新一轮的被许可方,这样能从根本上防止老字号的湮灭。

字号仍归属于国家。为消除企业所有者对品牌经营的顾虑,政府可通过长期许可使用的方式将老字号交给企业,或者在合同中附使用期限,期满后无特殊情况应续签合同,减少企业对无形资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对使用费问题,考虑到政府要传承民族文化的目的和宗旨,应象征性支付,费用不宜过高,以防挫伤企业的积极性。

除未申请老字号商标、被抢注以及归上级公司所有外,转制后的企业基本上都成为老字号商标的注册人,即商标权法律上的合法权利人。然而政府仍坚持部分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长期保留大部分管理控制权,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为避免纠纷,让企业自主经营,将这些权利下放给企业乃是最终的趋势。只不过政府出于保护老字号的考虑,可以在归还企业相关权利的同时与企业签订协议,从控制老字号商标流向等角度对企业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如企业欲转让老字号商标或企业面临破产、兼并、关闭等事由时应由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对老字号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我们认为,应将老字号作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老字号之所以面临前所未有的问题,是因为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基于法律规范的有序竞争,品牌、商誉、管理技术等市场主体经营资源大都依赖于法律制度的确认和保护,比如商标,以及商标中获得特殊保护的驰名商标。与此相比,我国对知名老字号并未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也无专门法律给予特殊保护。这就给老字号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最根本的是:当老字号遇到其他依法设立的法律权利时,如何保护老字号?从法律公平竞争的原则来讲,从商业道德层面来讲,从国家对民族历史文化的主动保护来讲,都应制止这一法律空洞对老字号的冲击,现代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中必须赋予老字号独立的法律地位。老字号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字号,它深深地渗透在老字号企业的产品、服务中,如产品包装、店堂布置、消费器具上,也深深地渗透在每一位消费者的心中,可以说,老字号与其产品、服务具有了直接指向性联系,比如一提到“黄天源”,人们就会马上联想到糕点。老字号起到了标识产品、服务来源与品质的功能,实际上就是一种未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对于老字号来说,其产品大多集中于特定的食品行业,容易使人产生混淆和误认的侵权行为也主要集中在相同、类似产品或服务上,因此,一旦老字号面临该种侵权行为,只需通过行政或司法手段申请将老字号认定为驰名商标,就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老字号与其他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进行保护了。国家工商管理局2004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也肯定了驰名商标包括注册和未注册的商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对于驰名商标的规定也包含了注册和未注册的商标。

针对一些企业为攀附老字号的影响力,登记同音不同字的企业字号,或者在不同行政区域内登记完全相同的字号以达到其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老字号可以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但是现有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未明确被侵犯驰名商标权利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何种程序和步骤进行纠正,也未明确规定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相关侵权责任,亟待法律的完善。当然,对于尚能就老字号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我们还是建议应尽快去申请,毕竟,无论是作为注册的商标还是注册的驰名商标,都要比未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广、力度大。即使老字号被认定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他人复制、摹仿、翻译未注册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作商标使用的行为,只能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而无法要求其承担其他诸如赔偿等责任,不利于权利人所受损失的填补。同时,《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于将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也未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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