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表明,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仅占驰名商标总数的10%,在北京市餐饮业仅仅有东来顺和全聚德两个商标为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有其特殊性,被评为驰名商标有利于在国外获得较好的保护,因为老字号在国外被抢注很严重,但是驰名商标的法律构成要件不利于中华老字号。
驰名商标有三重特权,一是如果在某国尚未注册,而有人抢先注册,它可以把抢先者挤出去,重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二是在只保护注册商标的国家,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与保护;三是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侵权诉讼中,认定被告的商标与其近似的可能性较大,认定被告的有关产品或服务与其所有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可能性较大,在很多国家,即使把驰名商标的类似标识用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可认定为侵权。中华老字号在国外被抢注很严重,如果利用驰名商标来保护,那将对中华老字号很有利。
《商标法》第十四条对驰名商标的条件作了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材料作了详细论述,一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是该商标使用持续的时间,包括商标注册、使用的历史和范围;三是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和广告的投放量;四是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是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
这些条件对老字号企业而言是难以达到的,尤其对于餐饮业的老字号企业更是难以达到。北京市除了东来顺集团和全聚德集团发展较好以外,其他老字号还正在发展中,很多老字号都是仅有一家店铺,属于那种“仅此一家,别无分店”的情况,可以说老字号的公众知晓程度是无容置疑的,其历史也是很长的,但是老字号都很少作广告,尤其在电视媒体上更是难觅老字号的身影,老字号的生产规模小,所以产量、销售量、利税也较少,对大多数老字号而言,驰名商标还是很遥远的。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保护我们的企业能在世界市场上有一席之地,现阶段,我们不能一味的和所谓的“国际”的法律接轨,所有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没有先进和落后之分,应该剔出那种认为发达国家的法律就是先进的思想。遗憾的是,我国近二十年的知识产权立法,几乎就是在照搬其他国家的立法,很大程度上脱离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样,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在很大程度是参考国外的立法,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老字号,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应该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予以修改。
建议对中华老字号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对其广告量和媒体宣传可以适当不予考虑,老字号的优势就是知名度高,加上老字号普遍经营不乐观,用于广告的资金就很少,企业宣传不可能和新兴的名牌企业相比;由于老字号经营规模较小,都在逐步发展阶段,可以对企业的近三年的销售量、产量、利税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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