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就是说,经过二级法院的审判,案件即告终结,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是未附加任何条件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以送达当事人为生效条件。故,二审判决自作出时即生效,即使未送达当事人,对其本身的效力并没有影响,仍然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又据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一审判决需要经过上诉期且当事人不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故一审判决需要在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后开始计算上诉期限,因此上诉期满、判决生效与当事人在何时收到判决书有着必然的联系;但二审判决是作出即生效,不以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的时间为确定标准,这就导致了大家对于申请执行期限解释的分歧。
实践中,因法院将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的时间有所差别,所以,在庭后判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得知判决结果的时间也有所不同。若当事人不能知悉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就无法依据判决履行义务或主张权利。笔者认为二审判决具有即时生效性,作出即生效,法院在判决作出后,之所以要向当事人送达,是为了让当事人明白他们所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是如何裁判的,便于他们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是为了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知情权。所以,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已经在判决作出之时由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能就同一法律关系再行起诉,故二审判决的生效时间不应以当事人是否收到判决书为准。但因判决未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法得知判决所确定的可申请执行的时间或履行判决的时限,因此,未被送达判决的当事人其申请执行或自动履行义务的期限不应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而应从其接到判决之日起计算。为使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或自动履行义务的期限应为同一时间起算。也就是,二审判决未向一方当事人送达的判决,是生效的判决,但其效力是存在瑕疵的,权益受到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据此要求法院重新送达,并从送达之日来计算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法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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