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案件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三)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四)行政许可案件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1)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是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使行政机关知晓相应的情况。
(六)抚恤金案件
(1)其他应由行政机关发放而又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救济金、福利金、奖励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因性质上与抚恤金相同,其发放引发的争议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抚恤金的发放主体是各级民政部门,而不是非行政主体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公民因这些组织未按规定发给抚恤金或困难补助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1)侵犯相邻权、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2)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3)反倾销行政案件
(4)反补贴行政案件。
(5)少年收容教养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征收。
(7)教育行政决定。
(8)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属于行政征收,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9)计划生育案件。
(10)乡政府收费案件。乡政府向农民征收村提留款、乡统筹款,属于行政征收。
(11)交通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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