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涉外经济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由该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居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争议的活动。
二、涉外经济仲裁的特点
1、仲裁机构所解决的是涉外经济纠纷;
2、仲裁机构必须以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为依据受理案件;
3、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的要求。
三、涉外经济仲裁适用的法律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仲裁机构或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
2、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律,也可以是外国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某项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
3、对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条款或书面仲裁条款无效。
四、涉外经济仲裁的机构
1、中国的涉外经济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商会(即贸促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2、外国的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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