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人员的保密义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公证,应当向公证机关提交有关技术材料,这些材料可能是未曾公开过的技术秘密等内容,公证人员在公证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接触这些材料。公证人员要妥善保管保密。
二、进行技术合同公证注意掌握技术合同的原则
技术合同只有符合技术合同法的原则,才为有效,才能实现当事人的预期目的,同时,用原则去把握和支配公证的整个过程是合法公证的基础。这些原则有:
1.有利于科技进步,加速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技术合同必须符合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技术,沟通科研与生产实践,使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的目的。
2.保护国家的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原则
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中,同时,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技术发明,其流通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
3.保护发明人的人身权原则
技术成果权是一种复合权利,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人身权是发明、发现人单独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技术合同应当注重保护其中的人身权利。
4.对重大非专利技术成果实行计划实施推广的原则
为防止技术垄断,使技术成果服务于生产,技术合同法规定:根据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关部门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推广应用。此规定把我国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纳入了计划许可的轨道。技术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这一原则的指导。
三、技术合同公证应当配合技术合同的管理和技术合同纠纷的解决
技术合同的管理是指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技术合同除,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技术合同关对技术合同管理的配合表现在:第一,公证审查时,注意审查技术合同是否符合有关管理的规定;第二,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使其自觉接受有关机关的管理。
我国的技术合同管理机关是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管理的基本要求有:凡属《技术合同法》所指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持已订立的书面合同,到当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如果合同中部分内容届技术合同的,应就其中部分内容进行登记。
国家科委管理全国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认定登记采用自行申请的原则,但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与其他合同不同的是:技术合同纠纷既可诉讼解决,也可经仲裁解决,还可到科学技术委员会设立的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由于技术合同的技术性特征,其诉讼解决方式也与一般合同有所不同,而由专门的法院、专门的法庭管辖。公证机关在调处技术合同纠纷或提供咨询意见时对此要有充分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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