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管辖法院的特点
按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
2、支付令是人民法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案件属于债务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管辖法院的确定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对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督促程序中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债权人既然选择了申请支付令的形式行使权利,就只能接受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无权用协议变更这种管辖。 这种管辖排除了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督促程序最大特点是简便、迅速、及时,是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尽快清偿债务,加速资金流转的一种简便易行的审判程序,其意义就在于使那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没有争议的案件,不经开庭审理而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基础,尽快清偿债务。 这一程序如果对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均可适用,允许当事人协议管辖、选择管辖,就会使督促程序中的管辖问题复杂化,失去简便、迅速、及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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