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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取证据的申请程序是如何的?

时间:2017-09-07 12:48:5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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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原告或者第三人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应当自行收集;只有在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才能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申请的主体是原告或者第三人。行政机关不能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客观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行政机关拥有充足的人员、装备等有利条件,享有获取证据的便利。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处于被动地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行政机关掌握,导致行政相对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甚至无法取得证据等情况。因此,允许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是合理的。调取证据是人民法院的职权,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因此,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对原告而言,申请调取的证据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二是在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赔偿和补偿等特殊案件中,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而应当提供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应当与本案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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