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自己的民事权益的,可以请求法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二、起诉
(一)起诉条件
1、原告:当事人
(1)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原告;
(2)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
(3)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2、起诉理由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①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②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③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④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3、证据材料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4、对象: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
5、时间: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6、管辖: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三)法院审查
1、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
2、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3、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4、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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