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民事诉讼 > 诉讼程序 > 正文

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时间:2017-09-07 10:50:09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一、对支付令的审查

根据《民诉解释》第4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该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二、督促程序中的审查不同于普通程序中的审理

督促程序中的审查是非实质性的,即人民法院只根据债权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而不经过债务人的答辩,并且法院不对支付令申请进行实质性的开庭调查与审理。而普通程序中的审理是实质性的,不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材料,而是采取传唤当事人,赋予被告答辩权,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以及开庭审理等方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实质性的审理,并在审理的基础上对该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做出职务上的判断。

三、支付令的制作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即应当送达债务人。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四、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制作发出后,即产生督促效力,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督促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即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不提出异议,则支付令产生强制执行力。


收藏
0条回复

上一篇: 撤诉

下一篇: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