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销售、原油仓储、成品油批发、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项目编码:18001
三、办理依据
(一)《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四)《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 号)
四、受理机构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商务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原油销售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经国务院批准取得《石油采矿许可证》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者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且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或者与符合要求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3、具有长期、稳定、合法的原油销售渠道;
4、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原油仓储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库容不低于5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3、具备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三)成品油批发申请条件。
1、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2、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3、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成品油仓储申请条件。
1、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2、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3、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八、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九、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
(二)依申请变更:申请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送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由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审核后,在外网公布。
(三)补证:申请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送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由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审核后,在外网公布。
(四)依申请注销:一般程序。
十、审批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现场勘验及申请企业补证材料等不计入时限。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事项
十二、审批结果
石油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在商务部官网及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公告。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3、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许可部门提供真实、有效地申请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2、按照行政许可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材料补正程序;
3、申请人获得许可后,应按照要求履行变更备案等程序。
十五、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二)电话咨询:010-85093850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商务部直属机关纪委:(010)65198853 65198806
(二)电子邮件投诉:jiweiban@mofcom.gov.cn
(三)信函投诉:商务部直属机关纪委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邮政编码:100731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十八、公开查询
受理后可通过电话咨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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