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
(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联挂失及补办申请。
(3)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联挂失、补办申请。
2、对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属于境外收汇的,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境外收入申报单向外汇局申请补办;
(2)属于境内收汇(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出口收汇结汇/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或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向外汇局申请补办。
3、对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出口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储存期限(一年)内的,出口单位书面向报关地海关申请补发;
(2)超过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储存期限,且自出口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出口单位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一式三联),分别报所在地外汇局和原签发海关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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