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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限知识产权的分类
从设立目的的角度看,定限知识产权可分为用益知识产权和担保知识产权。用益知识产权,即指以知识财产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知识产权,如通过知识产权许可设立的用益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知识产权,如知识财产留置权、知识财产抵押权和知识产权质权。用益知识产权和担保知识产权虽然都属定限知识产权,但存在区别:
第一,设立的目的不同。用益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知识财产的使用价值,担保知识产权的目的则侧重于实现知识财产的交换价值,保障债权的实现。
第二,权利的性质不同。用益知识产权具有独立性,不依从于完全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权利;而担保知识产权虽然也具有独立性,但却是一种从权利,与被担保的债权关系紧密。
二、确立定限知识产权的制度意义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发展迅猛,在短时间内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高保护水平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但无论哪一部法律抑或法规,均未针对知识产权进行划分和界定。随着社会的信息化转型的深入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普遍化,此种缺乏宏观体系的知识产权规范显露出诸多弊端,尤其表现在知识产权利用方面。缺乏定限知识产权制度,成为知识产权法规范的突出弊病。具体而言,确立定限知识产权制度的意义如下:
第一,完善知识产权权利体系。区分知识产权和定限知识产权,是完善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需要。在知识产权许可中,许可人为完全知识产权人,而被许可人为用益知识产权人。用益知识产权受到完全知识产权的限制,没有最终的处分权;而反过来,完全知识产权也受到用益知识产权的限制,完全知识产权人不能再实施和用益知识产权相冲突的许可。用益知识产权理论的提出,十分重要的任务就在于解决知识产权许可中悬而未决的权利分化和归属问题。根据用益物权理论,知识产权人依法实施知识产权许可,设定用益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可以使长期寄居于物权的担保知识产权获得独立和发展。
第二,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从立法上看,定限知识产权的提出,对于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尤其是形式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理论和立法意义重大。
第三,区分知识产权和债权。区分知识产权和定限知识产权,建立用益知识产权和担保知识产权制度,是明确区分完全知识产权和债权的需要。用益知识产权概念的缺位容易造成知识产权和债权的混淆。这种混淆包括将用益知识产权混同为债权,也包括将债权混同为用益知识产权。
第四,加强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在目前的法律制度和体系下,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和无序。定限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便于行政部门加强对定限知识产权的设立监管,加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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