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关于信托财产的有关内容,本法第三章作了专章规定。本条第1款规定的用意在于,突出信托财产的合法性、确定性,即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不仅要有确定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该财产应当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这是信托能否设立的基本要件之一。第2款对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指明它不仅包括委托人合法财产,也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一、信托财产的确定性
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必须是确定的,一般应当能够计算价值,如现金、动产、不动产、股票和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对于无形资产,如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属于一种财产权利,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也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但是,人身权利,如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等,其价值无法估算,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此外,国外一般还要求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应当是积极财产,这是因为,以债务等消极财产设立的信托,不仅不能使受益人获益,反而使受益人因此担负债务,有违信托制度的本旨。
对于股东的表决权能否作为信托财产,值得商榷。所谓表决权信托,是指公司两个以上的股东依据他们与指定的受托人之间订立的信托合同,在一定时间内将他们持有的股份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并集中行使股份上的表决权,从而谋求表决权的统一行使。小股东可以通过表决权信托谋求对公司进行更大程度的控制,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实际上,表决权信托并不是以表决权作为标的物设立的信托,而是利用信托控制公司经营的一种法律方法。表决权信托在很多方面能够发挥有益的作用,比如,可以确保公司管理的稳定与连续,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协助公司重整,防止其他公司在竞争中获得公司的控制权,特别是能够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在美国等一些国家,表决权信托比较盛行。
二、信托财产的合法性
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应当是委托人合法取得并占有的财产。合法所有,指的是委托人对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任何人对该物不得主张权利。如果委托人用盗窃、抢劫等非法手段得来的财产设立信托,则该信托无效。对于租借物,国外一般也认为不得用于设立信托,但是,现金等以货币形式体现的可替代物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在不损害委托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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