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克州发展,对来克州投资兴办实业的客商(本州以外的国内外客商),除执行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西部大开发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外,还实行以下优惠办法:
一、投资工业领域
第一条 可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按征地成本价提供,工业园区地价不超过1元/m2。出租土地年租金0.1元/m2。
第二条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八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自产生销售收入起,增值税依率计征后,政府将其中地方所得部分的50%,列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全部返还扶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免收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五年缓征资源税;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收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摊销。
第五条 投资工业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其配套设施涉及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属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涉及的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二、投资农业领域
第六条 投资农业牧渔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可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五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荒水)资源或在边远贫困山区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国有荒山、荒地、荒坡实行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在不改变农林牧渔业用途的前提下,投资者对其土地在使用期限内有经营自主权、受益权和产品处理权。土地使用权7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集体土地经当地村集体同意,投资者可以采取租赁、承包、合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管部门免收报批规费。
第七条 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业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后,政府将其中地方所得部门的50%列为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全部返还扶持企业发展。销售自产农产品、在州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免征农业税五年。对为农牧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组织或实体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八条 在克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项目或从事农业观光旅游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土地使用费、草原使用费。投资退耕还林还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其农产品收入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三、投资服务领域
第九条 投资经营旅行社、旅游宾馆的,自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年。投资建设并经营星级宾馆和旅游景点、景区项目的,自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其建星级宾馆和人工旅游景点、景区及其配套设施所需土地可以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获得。出让土地按征地成本价提供,租赁土地年租金不超过0.1元/m2。
第十条 投资兴办文化娱乐、医疗康复、学校、幼儿园、养老院、修理修配、技术咨询转让等社会服务业,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可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按征地成本价提供。租赁土地年租金不超过0.1元/m2。
四、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投资经营城镇基础设施项目(道路、桥梁、广场、绿地、供水、供暖、供气、环卫设施等),所需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减半征收。
第十二条 投资经营城镇基础设施,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三条 投资经营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的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属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五、投资房地产开发
第十四条 凡从州外引进资金从事房地产开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进行成片房地产开发,并负责开发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建筑面积达4万平方米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开发建设各类商品市场,建筑营业面积达1万平方米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1、行政性收费减半,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涉及房屋拆迁的,免收房屋拆迁管理费;减半收取房产交易手续费。
2、新开发的商品市场,三年内减半征收房屋门店租赁收入营业税,进场经营户三年内免缴工商管理费。
3、可按评估价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
第十五条 投资者自有自用房产,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自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六、投资外经贸领域
第十六条 可利用克州境内的两个国家一类口岸开展边境贸易、互市贸易、旅游贸易和加工贸易等经贸业务活动。在州境内注册成立的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批准可获得边境小额贸易权。符合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批准可获得边境小额贸易权。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克州可以帮助其通过联营或代理等方式开展外经贸业务。
第十七条 在克州投资的企业,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种子、种苗与种禽、种畜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与克州周边国家进行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而进口的补偿商品(国家限制的商品除外),视为边贸进口商品,享受边贸商品关税优惠政策;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所实际耗用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符合加工贸易有关政策,按保税货物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配套服务
第十八条 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开税外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按规定收费。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给客商发放“绿卡”。建立检查许可、规范收费等制度。做到“六禁止”,即: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禁止向企业收取和摊派不合理费用;禁止利用职权向企业索取好处;禁止在办理公务中设置关卡;禁止无偿占用企业产品和要求企业承担额外任务;未经批准严禁到企业检查、参观。
第十九条 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并按职能部门的公开承诺限时办完。投资者也可以委托克州招商局全程办理手续,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为外商办理办妥开业申报、验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图章刊刻、证照年检、项目建设用地和房屋建筑的报批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明文件;并协助接装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进厂,协助办理有关产品出货所需的各种许可文件及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客商按法定程序提出的用地申请(含出让、转让、预约用地、续延用地、变更用地、临时用地、过户登记等),国土资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5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新征用地需报自治区审批的,征地协议签订完毕、资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在克州投资的外商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外商在州外聘任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均可办理落户和暂住手续,享受克州居民同等待遇,并给予优惠照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及随行眷属,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长期限港澳通行证或多次往返的护照。
第二十三条 外商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注册资金到位后,由克州人民政府发放投资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协助企业搞好员工培训,协助招聘企业所需各类人才,协调搞好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其他
第二十五条 对一个企业的减免税政策如出现交叉的情况,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第二十六条 在克州投资高科技项目、高附加值项目和创汇项目以及大型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特别优惠。如投资者有其他特殊要求,也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克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今后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新的政策及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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