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种委托加工的贸易方式。由国外委托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队、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承接方企业按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委托方在国外销售,承接方收取工缴费、对于委托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可结合补偿贸易的做法,以劳务所得的工缴费抵偿。
二、加工装配贸易的特点
1.如果来料、来件、来图、来样不作价由加工方购买,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外厂商,加工装配方只有使用权;如果来料、来件、来图、来样由加工方购买,其所有权归属加工方,但国外厂商提供的机器设备除外。加工方必须保证成品与原材料、辅助材料和包装材料之间的比例关系。
2.如果对来料、来件、来图等不作价,国外厂商应对上述内容和提供的机器设备承担风险。如国外厂商委托加工方代为投保,必须明确保险范围和期限,并将保险费计入加工成本或另外支付。
3.加工装配贸易能够使贸易与生产紧密结合,互相联系。国外厂商既是提供原材料、零部件的厂商,又是接受或购买制成品的客户。国外厂商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原材料或配件;加工装配方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制成品,从而使贸易与生产有机联系。
4.手续方便,形式比较灵活,协议双方可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
三、加工装配贸易的形式
1.全部来料来件的加工装配。国外委托方提供全部原辅材料和元器件,由承接方企业加工后,将成品交国外委托方,制件和成品均不计价,承接方按合同收取工缴费。
2.部分来料来件的加工装配。国外委托方要求加工装配的成品中有部分料件需由承接方提供,政承接方除收取工缴费外,还应收取所提供的料件的价款。
3.对口合同,各作各价。国外委托方和承接方签署两份对口合同。一份是委托方提供的原辅材料和元器件的销售合同,一份是承接方出口成品的合同。对于全部来料来件,两份合同的差价即为工缴费,对于部分来料来件,两份合同的差价,既包括工缴费,也包括国内承接方所提供的料件的价款、以对口合同方式进行的加工装配贸易,必须在合同中表明。承接方无需支付外汇。
四、加工装配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的区别
这两种加工贸易的共同之处在于原材料和元器件来自国外,加工后成品也销往国外市场。但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
1.进料加工贸易中,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是两笔独立的交易,进料加工的企业需自筹资金从国外购入料件,然后自行向国外市场销售,而装配加工贸易则进、出为一笔交易的两个方面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均同委托方所有,承接方元需支付进口费用也不承担销售风险。
2.进料加工贸易中,企业所获得的是出口成品的利润,利润的大小取决于出口成品的市场行情、而加工装配贸易,承接方收取的是工缴费,工缴费的大小以劳动力的费用,即工资水平作为核算基础。两者相比,进料加工贸易的收益大于加工装配贸易,但风险也较大。
3.进料加工贸易,企业有自主权,根据自身的技术、设备和生产能力,选择市场上所适销商品进料加工。而加工装配贸易,则由委托方控制生产的品种、数量和销售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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