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行政责任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行政责任指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对国家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应由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所履行的社会责任。因此,广义的行政责任意指政府的社会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当政府履行了自己的社会职责时,我们说政府是有责任的或负责任的。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行政责任指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因其违法或未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政治的、行政的以及法律的后果。因此,狭义的行政责任与违法或未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相联系,意味着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从这个意义上说,当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对其违法行为承担了法律后果时,我们说政府的责任得到了追究。
二、行政责任的一般特征
行政责任是近代国家民主政治的产物,是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责任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有其独特的特征。行政责任的一般特征是:
第一,行政责任是一种责任。
这主要表现在:(1)行政责任是一种政治责任。一个国家的政府是由国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因而要对国民负责,承担政治责任。(2)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性的肯定和保障,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发生约束力。法律保障政府行政责任的履行,并对不履行责任的行为进行追究。(3)行政责任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由于政府及其官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而产生,其责任主体恒定是政府机关及其官员。(4)行政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政府官员是为国民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理应遵循普遍的社会道德规范。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应增强工作责任心,忠实履行职责。否则,就产生职业道德问题。
第二,行政责任是一种义务。
对政府及其官员来说,承担行政责任的过程,其实就是承担为国民服务的义务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行政责任就是一种义务。这种义务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社会公德和社会舆论所约束,表现在两个方面:(1)政府及其官员对国家权力主体承担忠实执行法律,为国家服务的义务;(2)行政下级对行政上级承担忠于职守、努力工作、提高效率、遵纪守法的义务。
第三,行政责任是一种任务。
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在承担一定义务的同时,还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才能保证这种义务的实现。在这里,履行义务的方式即行政机关所承担的规定性的工作任务及其所应遵守的相应的工作制度。国家权力主体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向政府规定工作任务,政府则通过自身的再分配,将宏观的工作任务分解、委派给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通过任务的完成来履行所承担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就是履行其义务的过程。
第四,行政责任是一种制度。
一方面,行政责任是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在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内部,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受到国家法律、政策等的规定和约束,并在现实的政治法律过程中与其它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发生相互制约的关系。当其违反国家政治法律制度时,其行政行为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另一方面,行政责任也是一种内部工作制度,即政府在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则和规定之下,用规章制度以及行政纪律等形式,将行政责任具体化、固定化和合法化,并以此作为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据。
第五,行政责任是一种监督机制。
行政责任的核心在于保障国家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行为的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根据国民的意志和法律的规定开展行政活动,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机制来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肆意追求权力和特殊利益,而置国家的利益、国民的利益于不顾的现象,这就产生了建立行政责任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责任实际上就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起监控作用的一种监督机制。凡违反法律或失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都是违背行政责任的,理应受到法律制裁或行政惩处。
行政责任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又是一种对政府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作为民主政治时代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它要求政府必须对社会和民众的基本需求作出回应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必须积极地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必须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和法律上的责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行政责任要求建立一套保证政府责任实现的控制机制。这种控制机制既包括内部的,也包括外部的。内部的政府责任机制主要指职业道德建设、自律机制等。外部责任机制主要指立法监督、司法审查等控制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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