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出料加工是指我国境内企业将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或半成品,出口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加工、装配,加工后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贸易方式。
出料加工贸易与我国的加工贸易在加工关系上是反方向的,加工贸易是进口料、件,在境内加工复出口;出料加工是出口料、件,在境外加工复进口。因此,按照加工贸易的定义,出料加工这一方式不属于加工贸易范围,其出口货物属暂时出境性质,加工后又复运进境。但由于其办理程序与加工贸易方式有相似的环节,所以将其纳入加工贸易管理的范围。
二、出料加工的报关手续
出料加工合同项下出口的货物,应比照暂时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其中对出口涉及国家禁止和统一经营的商品,应递交外经贸部批件,对涉及国家实行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应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对涉及应征出口关税的商品,应交相当于出口税款的保证金。出口加工合同项下复运进口货物时,企业应持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对进口货物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征免规定如下:
(1)对复运进口后不再加工出口的货物,海关以其进境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的相同的、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若以上计税方法难以确定完税价格的,可参考出料加工货物在境外支付的加工费、运费、保险费估价征税。
(2)对复运进口后转作进料加工的,海关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征免税手续。
(3)出料加工原则上不得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物理形态的境外加工,不属出料加工范围,应按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出料加工货物在境外加工期限为6个月,如确需延期的,须报海关核准,但延期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出料加工的经营单位应按海关规定如期将原出境经加工后的货物复运进口,逾期不复运进口,或有走私出口等违法情事,海关将依法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出料加工的审批手续亦按上述规定办。如出料加工的商品是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的,还应报外经贸部审批,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验放。
三、出料加工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借助境外加工技术,弥补国内某项技术手段的不足
对因国内的技术手段无法达到产品质量要求而必须运至境外进行某项工序的加工时,方可开展出料加工业务。对国内具备生产能力和加工技术手段的,不得开展出料加工。
(二)开展出料加工应本着“简单加工”、“有限加工”的原则
出料加工其加工程度原则上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如纸张的印刷、布匹的印染等。对于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的加工,如出口棉纱织成棉布,出口木材制成胶合板等,则已超出“简单加工”范围,不属于出料加工业务,而按一般贸易办理出口、进口有关手续。
(三)出口税收问题
出料加工项下出口的料件,免于缴纳出口关税
(四)出料加工项下加工后成品复进口时的有关规定
海关对其加工增值部分予以征税,即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相同、类似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以复进口的加工货物确定进口税率,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如上述征税的完税价格难以确定,则可参考支付境外的加工费、运费、保险费等予以估价征税。
(五)开展出料加工业务应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属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和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应报外经贸部审批。其他凡属许可证配额管理商品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有效的批准证件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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