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资金的服务,其实质是新兴支付机构作为中介,利用互联网技术在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提供的资金划转服务。典型的互联网支付机构是支付宝。
互联网支付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客户通过支付机构链接到银行网银,或者在电脑、手机外接的刷卡器上刷卡,划转银行账户资金。资金仍存储在客户自身的银行账户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不直接参与资金划转。二是客户在支付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将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划转至支付账户,再向支付机构发出支付指令。支付账户是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的内部账务簿记,客户资金实际上存储在支付机构的银行账户中。三是“快捷支付”模式,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客户、支付机构与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协议,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进行绑定,客户登录支付账户后可直接管理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该模式中资金存储在客户的银行账户中,但是资金操作指令通过支付机构发出。
(二)P2P网络借贷
P2P网络借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撮合、资信评估、投资咨询、法律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有些平台还提供资金移转和结算、债务催收等服务。典型的P2P网贷平台机构是宜信和人人贷。
传统的P2P网贷模式中,借贷双方直接签订借贷合同,平台只提供中介服务,不承诺放贷人的资金保障,不实质参与借贷关系。当前,又衍生出“类担保”模式,当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P2P网贷平台或其合作机构垫付全部或部分本金和利息。垫付资金的来源包括P2P平台的收入、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或是从借款金额扣留一部分资金形成的“风险储备金”。此外,还有“类证券”、“类资产管理”等其他模式。
我国的P2P网贷从2006年起步,截至2013年末,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从规模和经营状况看,平台公司的门槛较低,注册资本多为数百万元,从业人员总数多为几十人,单笔借款金额多为几万元,年化利率一般不超过24%.
(三)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
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以下简称“网络小贷”)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旗下电子商务平台客户提供的小额信用贷款。典型代表如阿里金融旗下的小额贷款公司。
网络小贷凭借电商平台和网络支付平台积累的交易和现金流数据,评估借款人资信状况,在线审核,提供方便快捷的短期小额贷款。例如,阿里巴巴所属的网络小贷向淘宝卖家提供小额贷款,旨在解决淘宝卖家的短期资金周转问题。
(四)众筹融资
众筹融资(Crowd Funding)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典型代表如“天使汇”和“点名时间”。众筹融资平台扮演了投资人和项目发起人之间的中介角色,使创业者从认可其创业或活动计划的资金供给者中直接筹集资金。
按照回报方式不同,众筹融资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以投资对象的股权或未来利润作为回报,如“天使汇”;二是以投资对象的产品或服务作为回报,如“点名时间”。众筹融资在我国起步时间较晚,目前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其中“天使汇”自创立以来累计有8 000个创业项目入驻,通过审核挂牌的企业超过1 000家,创业者会员超过20 000人,认证投资人达840人,融资总额超过2.5亿元。
(五)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
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传统金融机构为客户搭建的电子商务和金融服务综合平台,客户可以在平台上进行销售、转账、融资专题等活动。平台不赚取商品、服务的销售差价,而是通过提供支付结算、企业和个人融资、担保、信用卡分期等金融服务来获取利润。目前这类平台有建设银行“善融商务”、交通银行“交博汇”、招商银行“非常e购”以及华夏银行“电商快线”等。二是不设立实体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专业网络金融机构。如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仅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通过自建网站和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保险产品。
(六)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
按照网络销售平台的不同,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基于自有网络平台的基金销售,实质是传统基金销售渠道的互联网化,即基金公司等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投资人提供基金销售服务。二是基于非自有网络平台的基金销售,实质是基金销售机构借助其他互联网机构平台开展的基金销售行为,包括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基金、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金销售等多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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