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行政复审本质上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具有行政复议的一些特征,但反倾销行政复审不等于行政复议。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提起审议的主体不同
行政复议必须由行政相对方提起,如果没有行政相对方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依照职权主动进行审查。行政复议不是行政机关依照自己的职权主动进行审查的行为,而是一种不告不理的行为。而行政复审既可以由出口商、进口商等利害关系人提起,也可以由进口方的主管机关主动提起。
2.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是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进行层级监督的行政活动。反倾销行政复审是随着情况的变化对征收反倾销税的理由进行审议,以保证税负的公正性。
3.审议的内容不同
行政复议主要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而反倾销行政复审既对反倾销措施合法性、正当性进行监督,也因为情势变迁而对即将实施的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
4.举证责任不同
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方式,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反倾销行政复审除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之外,有关利害关系方也负有举证责任。
5.期限不同
对于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而对反倾销措施的行政复审,通常应在决定最终征收反倾销税或达成承诺协议一年后和5年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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