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日期1984年6月25日 生效日期198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两国的经济建设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经济的需要与可能,发展经济技术的长期合作,其目的在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增加各经济行业的物质生产和经济效益。
第二条 本协定所指的经济技术合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进行生产合作;(二)项目的设计和建造;(三)相互提供技术服务;(四)培训专业人员;(五)技术、工艺的共同研究,技术、工艺研究成果的交换和转售;(六)在第三国部分或全部共同承包项目方面进行合作。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和相互提供的各种货物的价格,以两国政府的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有关条款为基础确定。经济技术合作方面费用的支付通过两国贸易帐户清算。
第四条 缔约一方未经缔约另一方同意,不得将相互提供的技术、设备和共同研究的成果向第三国转让。
第五条 缔约双方在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相互给予的待遇尽可能是最优惠的,并应同国内法规是相一致的。
第六条 缔约双方成立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协调本协定的各条规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八条 本协定期满前,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本协定继续适用至其全部履行完毕。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在布达佩斯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慕华 韦莱什·彼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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