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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行为的类型和管辖

时间:2017-08-10 15:10:3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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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行政行为主体

①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主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②行政相对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工商行政行为的类型

①行政登记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的年检登记。

②行政许可行为。如颁发《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③行政收费行为。如对企业年度检验收取年检费行为。

④行政强制行为。如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⑤行政处罚行为。其种类主要有:a.警告。b.责令返还、责令停止发行、责令限期登记、责令停止经营、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公开更正。c.没收违法所得。d.撤销登记。e.扣缴、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f.罚款。

⑥行政不作为行为。如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方面,对处罚的种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单罚,也可以并罚;对罚款的数额、对停业整顿的期限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期限内自由裁量。

四、工商行政行为的管辖

①基层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工商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②中级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改变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由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选择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经过复议的工商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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