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行政执法程序的意义
目前,我国尚没有通过行政程序法和环境行政法规定法定的、完整的、一般的环境行政执法程序,这是暂时现象,不能因此否认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作用。一般认为,之所以要强调和遵守环境行政执法程序,主要有以下理由。
1.环境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执法,是法律规定的职责,是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环境行政机关行使执法权的一种必要节制,有利于提高环境行政执法的水平、效率和效益。
2.法定行政执法程序总结了大量执法活动的经验和教训,具有确定性、连续性、期限性、实用性、易操作性、合法性等特点,考虑了执法机关和当事人的各种情况,理顺了执法活动中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按照法定执法程序执法,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执法失当和执法错误。
3.环境行政执法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这既是由行政执法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也是保障行政执法合法性、有效性和防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非法侵犯的重要条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这种具体环境行为是否合法的必要条件。如果不按法定程序执法,这种执法就是一种尊法行政行为;在司法审查时,法院就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部分撤销棚发网重作。
4.按法定程序执法,这是环境行政执法的发展趋势和实践经验总结。从国外行政法的发展过程看,开始主要强调对行政机关的授权和司法审查,后来逐渐重视行政执法的程序保障,现在的焦点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它们权力时所必须遵守的程序。美国大多数法学家力倡“政治程序”说,德国学者鲁曼大呼“程序正当化”的时代已经到来。行政程序理论促成了以美因为代表的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潮流。如美国行政法就主要是关程序和补救的法,而不是实体法。从我国行政管理的历史看,过去一真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一些行政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浮在着轻视程序问题,不按程序执法的不良习惯。在这种情况下,更有加强环境行政程序立法和重视环境行政执法程序的必要。
二、环境行政执法程序的遵守
实施环境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现场监督检查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强制执行程序、行政赔偿程序等。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及其他规章中关于环境执法程序和形式的规定,遵守地方政府规章中关于行政执法程序和形式的规定;规章也未作规定的,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可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环境执法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有关执法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开。处理环境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克服和避免执法行为的随意性和处罚的畸轻、畸重现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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