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国家管理机关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行持续的记录,并颁发权利证书的法律制度。
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性的特征,所以房地产的流通仅仅表现为权利主体的变更和相关权利的设定、变更。而权利必须由法律以一定方式进行确认和公示,由此各个国家对房地产的有效管理几乎都通过房地产权属登记来进行,以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发展。
二、分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从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两种类型,即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也就是说,一宗房地产要办理两个产权证书: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书。这是与我国现阶段土地和房屋分开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但基于房屋和土的不可分割性,我国的某些城市已开始试行两证合一的制度,以简化手续,节约交易和公示成本。
三、法律效力
房地产登记具有权利确认、权利公示和管理职能。在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是一项行政法律制度,具有强行性。未经登记的权利,法律不予认可和保护。这在我国的行政规章中已有明确规定。如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户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国家土地局《土地登记规则》第25条规定:“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也规定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出租和设定抵押。因此,我国的房地产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形成和流转过程中的成立要件之一,未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
四、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原则
(一)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因为房地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根据这一规定,对房地产转让和抵押的要求是:一是房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同样地产转让时,该土地上的房产应同时转让。二是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与其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给同一人或单位。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属地原则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屑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可见国家已经明确了房地产登记机关它只能是该房地产所在地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这主要考虑到房地产是一项特殊的商品,它是不动产,采用属地登记原则便于管理,也是比较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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