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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的种类

时间:2017-08-08 17:41:55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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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房地产纠纷是指关于房地产的权益争议。由于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因此房地产纠纷实际上也是房产纠纷和地产纠纷的总称。

二、种类

房地产纠纷依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分类:

(一)按纠纷涉及的标的不同,可分为土地纠纷和房屋纠纷

1.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土地的权属、交易或其他法律问题而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按其内容又可分为土地权属纠纷、土地交易纠纷和土地侵权纠纷。

(1)土地权属纠纷,是指因特定范围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土地所有权归属的纠纷、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与集体单位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纠纷则存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2)土地交易纠纷,通常表现为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而发生的合同纠纷。

(3)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引起的争议。土地侵权纠纷的处理结果往往直接影响到土地权属关系,因而与土地权属纠纷可以合并。

2.房屋纠纷,是指当事人基于房屋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纠纷,具体包括:

(1)房屋产权纠纷,是指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历次历史运动中因确权、改造、没收、人股、接管、代管而引起的产权纠纷,因产权人死亡、离婚、共有房产分割而产生的产权纠纷,因损坏他人房屋而产生的产权纠纷,因非法占有、使用他人房屋而产生的产权纠纷等。

(2)房屋转让纠纷,是指因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公民和法人相互之间因房屋买卖、抵押、典当、赠与、继承等基于所有权变更而发生的纠纷。

(3)房屋租赁纠纷,是指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因房屋租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按照房屋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又可分为公房租赁纠纷和私房租赁纠纷。

(二)按纠纷的法律性质不同可分为房地产行政纠纷、房地产民事纠纷和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纠纷

1.房地产行政纠纷,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管理权过程中与管理对象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房地产管理机关行使管理权而引起的争议,主要是对房地产管理机关对被管理者进行行政处罚引起的争议,例如行政机关认为被处罚人违反批准程序等管理规定,非法占用、使用、处分土地,而依法给予处罚,被处罚人不服处罚而引起的争议;另一种是因房地产管理机关不作为而引起的争议,例如,当事人因房地产管理机关拒绝发给土地使用权证、拒绝对房屋产权登记或过户、对用地申请不予答复、对房地产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不作处理等而引起的争议。

2.房地产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有关房地产权利、义务的纠纷。在所有房地产纠纷中,凡以财产权争议为主的纠纷主要属于民事纠纷,但处理房地产民事纠纷的途径则不限于民事诉讼,也包括行政调处和仲裁。

3.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纠纷,是指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地产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房地产消费者保护案件是房地产民事纠纷的特殊类型,主要发生在公民买卖住宅商品房、商品房质量和售后服务、物业管理、房屋装修、经营性房屋租赁等房地产消费关系中。处理这类纠纷应当首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体现对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原则。

(三)按纠纷所涉及的民事权利的性质可分为房地产物权纠纷和房地产债权纠纷

1.房地产物权纠纷,是指当事人对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发生的纠纷。我国的房地产物权纠纷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纠纷、房屋所有权纠纷、房地产他项权利纠纷、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等。

2.房地产债权纠纷,是指公民、法人因对房地产及其有关权益进行交换协作而发生的纠纷,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四)按发生纠纷的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分为国内房地产纠纷和涉外房地产纠纷

1.国内房地产纠纷,是指发生纠纷的法律关系不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不直接涉及外国或我国港澳台地区,争议的处理完全适用我国的法律。

2.涉外房地产纠纷,是指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外国或我国港澳台地区,适用的法律主要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也可包括国际顷例。

(五)按纠纷发生的时间可分为当前房地产案件和历史遗留房地产案件

主要划分界线为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落实房地产政策前后。对历史遗留房地产案件的处理应以有关的政策为依据,特别是历史遗留房地产的确权问题应主要由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依有关的规定处理;当前房地产案件则完全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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