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出要约或要约邀请的一方应注意:
1、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在未确定对方的履约能力、信用、特别是对方是否会承诺等事实时,应首先选择要约邀请探询对方的缔约意图。不但可以向多个相对方发出,增加缔约成功的机会,赋与己方选择相对方的权利,而且可以避免因对方承诺而给自己带来的被动局面,减少缔约风险。
2、准确表达订约目的或邀请订约目的。如采用类似这样的表述:“以我方确认为准”(表达邀请目的);“如同意上述条件,请在传真件上签字,请于三十日内答复等”(表述订约目的)。
3、如果有订约目的,应注意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意在邀请对方发出要约,应尽量避免过于详细的表述。以避免出现当事人原意是发出要约,但由于内容不确定只能被看作是一个要约邀请;或者当事人原意是发出要约邀请,但由于符合了要约的条件而会被判定是一个要约。
4、指定承诺方式、承诺的时间以及承诺生效的时间,以避免不期待的履行。如采用这样的表述:“如同意上述条件,请在10天内来函答复。”
5、在相对人较多的情况下,应慎用类似“保证现货供应”等表述。实践中,为取得更多的缔约机会,当事人往往在其寄送的价目表等文件中注明“保证现货供应”或者类似的表述。由于这样的表述体现了明确的缔约意图,明确地表示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图,使得本属于要约邀请的价目表等性质转变为要约,价目表的寄送者无权拒绝任何一个承诺。有可能陷于履行不能的困境,甚至还需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二、接受要约或要约邀请的一方应注意:
1、准确判断要约、要约邀请,以便积极做出相应举动,并在要约人拒绝履约时,充分举证。以保护己方合法权益;
2、在做出实际行动之前,与对方取得联系,确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避免因承诺、履约行为不被认定有效时,已付出的代价无法获得补救。
三、交易双方均应注重本行业交易习惯以及双方之间的交易过程。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交易过程指特定交易的当事方在此交易之前做出的,可被合理地视为构成一种当事双方共同的理解基础,以解释他们之意图和其它行为的一系列行为。行业惯例指进行交易的任何作法或方法,只要该作法或方法在一个地区、一种行业或一类贸易中已得到经常遵守,以至使人有理由相信它在现行交易中也会得到遵守。此种惯例是否存在及其适用范围,应作为事实问题加以证明。这些交易过程和惯例的存在,往往使得在一般情况下只能认为是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被认定为要约。因此,必须对其予以特殊关注。当然,相关证据的保留和取得是胜诉的关键。特别是双方之间的交易惯例,如果不随时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在诉讼时,是很难举证的。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将面临败诉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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