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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私力救济概念的法律构成
物权私力救济概念的法律构成应当是对各种具体的物权私力救济方式和手段的共同特征的抽象和概括。在一般意义下.物权私力救济概念的法律构成通常应由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构成.其中主观要件包括主体要件、意图要件和目的要件:客观要件包括起因要件、对象要件和手段要件。主体要件是指物权纠纷当事人,包括物权人、物权人的亲属、团体或者有关组织的职工、保安等:意图要件是指物权人意识到自己的物权或他人的物权已经或者将要遭受不法侵害或者紧急危险、为了保护自己物权或他人物权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或者将要发生的不法侵害或紧急危险的心理态度:目的要件是指实现、保障或恢复物权的完满支配状态;起因要件是指物权人自己的物权或他人的物权已经或者将要遭受的不法侵害:对象要件是指物权私力救济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手段要件是指物权人为保护物权,维护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对物权侵害者人身、财产所实施的各种救济手段、方式等要素的统一。
二、物权私力救济的分类
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私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己权利而对义务人财产进行扣押或对其人身进行拘束的私力救济,包括自力防卫和自力取回。其中,自力防卫是指物权人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依据自力予以防御甚至打击;自力取回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非法侵夺后,以强力当场或就地追踪取回。
三、物权私力救济的功能性价值
1、物权私力救济能够有效地承载和兼顾效率的价值和诉求。
2、物权私力救济能够保障当事人双方和谐关系的养成和恢复。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物权私力救济也不例外,它同样存在着有限性和缺憾性。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物权私力救济更能够消除争议双方的对立情绪.并在和谐的气氛中促使物权纷争的非对抗性消解。但是在双方非合意的情形下以及某些合意的场景中.物权私力救济则可能走向自己的反面.产生较强的负社会效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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