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申请再审的当事人
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都有权申请再审。除上述当事人外,法院内部也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由各级法院院长提交审判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
二、可以申请再审的对象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是有两种例外,一种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但财产部分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另外一种是依照特殊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审结的案件。此两种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三、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1、法定再审情形
(1)法定事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十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A.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B.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C.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D.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E.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F.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G.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H.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I.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J.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K.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L.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M.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除此之外,还有两种再审理由,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形。
(2)法定事由的分类
以上十五种情形中,大致归纳为四类:
第一类,(A)至(E)种都属于诉讼证据类事由;
第二类,(F)的情形属于法律适用类事由;
第三类,(G)至(K)及属于诉讼程序类事由;
第四类,(L)(M)及例外的情形归为其它类别事由。
2、法定事由的具体分析
(1)诉讼证据类事由
诉讼证据类再审事由中,做出审判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或是伪造、未经质证及法院未依法调取,从而影响判决的正确性及伪造证据,这些是比较明显的证据缺陷。而新证据的认定是有一定条件的,并非未在原审中使用的证据都是新证据,以下四种情形应被认定为新证据:
A.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B.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C.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D.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2)法律适用类事由
法律适用错误将直接导致案件的正确审理,以下情形可认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A.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B.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C.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D.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E.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F.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3、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情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再审。
(1)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实体条件是:(1)当事人是原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 (2) 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3)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上述的十五种法定情形之一,或两种调解书再审情形之一。
上一篇: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下一篇: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加载更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