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商标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商标的权利归属、转让、许可使用和商标代理等事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一般包括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和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二、商标合同纠纷的种类
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商标所有人与受让人就商标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是指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就商标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括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普通使用许可合同。
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商标所有人与商标代理人就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三、商标合同纠纷的表现形式
(一)在商标权转让合同中,纠纷主要表现为
1.发生在转让人一方的违约
(1)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向受让人交付有关该注册商标的证件资料;
(2)所转让的商标权,由于超过有效期限未申请续展,被国家商标局依法注销等各种原因而归于无效;
(3)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
(4)转让人在转让该注册商标之前已与第三人订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未经被许可人同意,!将该注册商标擅自转让;
(5)未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转让手续。
2.发生在受让人一方的违约
(1)受让人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即《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2)受让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包括数额、币种、期限、地点、方式等)向转让人支付该注册商标转让价款;
(3)受让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所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4)受让人未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转让手续。
(二)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纠纷主要表现为
1.发生在许可人一方的违约
(1)许可人未经被许可人同意,将该注册商标擅自转让给合同外第三人;
(2)许可人对于该注册商标期限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注册;
(3)许可人在该注册商标期限尚未届满时申请注销该商标,自动放弃该商标专用权;
(4)许可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进行质量监督;
(5)许可人未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和国家商标局办理备案手续。
2.发生在被许可人一方的违约
(1)被许可人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即《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2)被许可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该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包括使用的期限,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种类,使用该注册商标所生产的商品的销售范围等;
(3)被许可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数额、币种、期限、地点或方式)向许可;人支付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费;
(4)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拒绝许可人对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被许可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在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没有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6)被许可人未按商标法的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商标局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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