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产品征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一)范围:
1、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与其他金银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五、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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