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金融财税 > 银行信托 > 正文

委托人如何解任受托人?

时间:2017-07-24 10:53:55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信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情形,就会妨碍信托目的的顺利实现,甚至违背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愿。由于受托人一般是由委托人指定的,信托成立后委托人仍然存在的,委托人应该有权解任受托人。根据本条规定,委托人解任受托人有两种途径:一是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二是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委托人依照信托文件解任受托人时,如果委托人、受托人就此存在争议,则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受托人的解任,是导致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原因之一。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托人被解任的,其职责终止。

国外信托法对受托人的解任都作了规定。在信托存续期间,当受托人不履行职责或者有影响其执行职责的其他重大事由,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给委托人或受益人造成损害时,需要予以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已经难以实现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目的。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更注重对受托人的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英国信托法》认为,一个受托人可以因在任何情况下所出现的一项关于新受托人的选任而被解任,也可以因拒绝执行信托、错误地处理信托事务或者使其处境或行为就继续承担信托事务而言变为不合格而被法院解任,还可以因受托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对受益人有害而被解任。《美国信托法》对此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可以在信托文件中为自己保留解除受托人的权利,同时规定,法院在下述事由出现时,可以解任受托人:一是受托人不具备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能力。二是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不友善,存在对抗行为。三是受托人不谨慎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读职,其中具体又包括:懈怠或放弃执行信托;不服从法院裁决;拒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拒绝履行契约;拒绝对信托财产采取安全措施;不分析行情,盲目投资;将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混为一体,或者将本应作为一个整体的信托财产分割开来,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或其他信托文件不真实等。

相对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对受托人解任的规定,显得抽象而不够具体。日本信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托人违背其任务时,或有其他事由时,法院因委托人、其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请求,可以将其解任。韩国《信托法》第15条规定:受托人续职或有其他重要理由时,法院可以根据委托人、其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请求,解除受托人的职务。另外还规定,当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时,前述的法院的权限由主管官署行使。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