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根据
采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国家在立法、实践中通行两种机制:一是双边保证机制,即投资者母国适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以其与东道国之间所签订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条件。另一个是单边保证机制,就是依据国内法适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而不以两国间是否签订双边条约为条件。
2. 保险人
根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有政府机构、政府公司或公营公司等。
3. 投保人
投保人即被保险人,是指依法有资格申请海外投资保险的投资者。各个国家对投资者范围有不同的规定。
4.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即合格投资,一般各国认为,合格投资的条件有三:首先为新投资;其次,投资项目应得到东道国的批准;最后,投资对投资者母国经济发展有利。
至于投资方式,各国对承保的投资方式一般没有什么限制,以股权、贷款、债券投资、向分支机构投资,或以其他财产权予以投资都可以申请投保。
5.投保程序
根据各国有关的规定,合格投资者就其合格投资要取得政府的投资保险,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海外私人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提出投保申请,主要是提交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资料;
(2)审查批准。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对保险申请进行审查,主要是对投资者及其投资是否合格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合格的,予以批准。前已述及,尽管在一些国家法律并未规定对于本国的海外投资进行审查,但这些国家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适用却要求审查部门对申请投保的投资予以审查。美国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负责对投资进行实质审查,日本由通产省大臣审查,德国部际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进行审查,法国由经济与财政部长任主席的投资委员会审查。可以看出,此类审查既有实质性审查又有形式性审查。
(3)签订保险合同。经审查确认申请合格并获批准后,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投资者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缴纳保险费。
(4)支付保险金。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依据保险合同向海外私人投资者支付约定的保险金。保险金的数额一般是依据损失额与赔偿率确定的,通常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
(5)代位求偿。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可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而享有的对东道国的索赔权和其他权益,包括所有权、债权等。但各国在这一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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