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若消费者遇到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质量问题时,只需向经营者提出,经营者则需要向消费者证明“没有质量问题”。如此一来,举证义务的倒置,将使得缺乏产品相关知识、没有产品检测技术的消费者弱势地位有所提高,此举有助解决消费者“举证难”问题。然而,一系列的法规却给不少经销商留下担忧。有经销商担心,随着政策法规越发倾向于消费者,会对处于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经销商带来伤害。
举证责任倒置既然涉及到的是技术含量较高的耐用消费品,往往牵涉到技术鉴定问题。那么,如果消费者质疑汽车存在质量瑕疵,经营者承担了举证责任,一旦技术鉴定后证明不存在质量瑕疵,经营者是否可以要求消费者承担这笔技术鉴定费用对于这一问题,根据谁委托鉴定谁付费的原则,应该由经营者自行承担该费用。在新《消法》出台前,如果消费者协会调解的消费纠纷需要做技术鉴定,往往会请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由一方出钱进行鉴定,另一方出同样多的钱作为担保,鉴定结果出来后,鉴定费最后由责任方承担。新《消法》颁布后,其规定的“六个月内举证责任倒置”是要让经营者自证清白,证明商品不存在消费者所说的质量瑕疵,所需要的费用也应该由经营者承担。
举证不同于诉讼,诉讼时可以要求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但是举证则需要举证者自行负担费用。在经营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时候,委托鉴定后即使证明这个产品没有问题,那么经营者也得承担鉴定费用。
从汽车这类耐用品来说,《汽车三包》等多项法规,完全可以成为保障车商们权益的“有效工具”。《汽车三包》明确了退换车的标准,哪些情况可以退,哪些情况不可以退,法规里面清清楚楚。另外,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在汽车消费存在争议时,经销商和消费者可向第三方机构的咨询。经销商与其对汽车投诉嗤之以鼻,不如主动面对,树立正面的企业形象,换取市场的信任。
而消费者方面,虽然有这么多法律法规支持,但消费者也应该坚持向市场输出更多的正能量。一旦产生投诉,也应该理性维权,向工商部门及媒体求助,让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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