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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

时间:2017-07-19 14:06:24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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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以发达的计算机技术为支撑,其风险控制需要由计算机程序和软件系统来完成。其外部技术支持风险表现形式为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不完善、TCP/IP协议的安全性较差、病毒易扩散等,再加上互联网传速故障、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会使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面临瘫痪,导致用户数据泄漏,给用户带来不可挽回损失,并可导致出现赎回挤兑风波。技术风险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系统性风险,进而导致体系的崩溃。同时,由于我国缺少具有自主产权的互联网金融技术和设备,大多数需要从国外进口互联网金融软硬件设备,这也是不可忽视的金融安全隐患。

(二)业务管理风险

第一,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多数是由非传统金融行业企业进入的,其在风险控制的制度源头上缺失管理,在主观上对金融风险缺乏应有的重视,疏于业务管理。首先表现为操作上不规范,如互联网金融不受央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管理层缺乏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网贷公司很少从留存收益中计提风险准备金,P2P机构承担筹资、资金中介和担保职能,又没有资本约束,存在较大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资金池色彩”的运作模式,其模式不分投资者和债务人资金,这一投资方式是金融理财产品应禁止的。第二,由于互联网金融独特的服务形式为非柜台式运营模式,这种网络上虚拟的运营模式往往存在一系列安全隐患。第三,在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流程中,由于缺乏金融管理当局有效监督,有可能出现注册账户客户身份信息不真实、账户资金真实来源无法识别、账户资金去向无法控制等问题,在防止资金非法转移以及反洗钱方面存在很大隐患。

(三)信用风险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使交易、支付的双方互不见面,只是通过互联网发生联系,这使对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另一方面,网络金融平台公司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作为资金的募集者、发放者以及担保人都担当了一定的信用风险。由于这些网络金融平台公司缺乏成熟的风险评估体系与实操经验,在防范风险方面无法与商业银行成熟的运作模式相媲美,因此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难以有效控制

(四)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现有的法律体系主要是针对传统金融业务而制定的,而对互联网金融立法还只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相应的系统立法,仅限于一些规制和办法等方面。互联网金融市场运营过程中参与者发生纠纷与冲突无法律依据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特别是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入市标准以及企业营运模式是否合法无判断依据,运作过程是否规范更无详细明确的法律法规标准。这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合法、规范发展造成了一定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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