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支付监管
各国通常要求支付机构获得支付业务许可后方准营业,但其准入门槛一般低于银行牌照的申领要求。各国对业务监管主要强调反洗钱、沉淀资金托管、重要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美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施联邦和州两级监管,监管重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报告、反洗钱和打击金融犯罪等。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FCA)要求,包括互联网支付机构在内的所有支付机构需注册并符合相关的审慎监管要求。法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由法国银行监管局会同法国央行,根据《欧盟电子货币指引Ⅱ》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满足实缴股本、高管资质、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方面的准入要求。德国《支付服务监管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获得联邦金融管理局(BaFin)颁发的电子货币机构牌照,并且不能发放贷款,支付过程中的沉淀资金需要委托第三方托管或提供担保,遵守反洗钱规定。日本《资金清算法》规定,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必须获得金融厅的许可,单笔业务资金不得超过100万日元。
(二)P2P网络借贷监管
各国对P2P网络借贷监管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金融监管机关根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制定适度和有针对性的监管规则;二是要求P2P平台申领银行牌照,适用银行业的监管规则严格监管。
美国P2P网络借贷的特点是放贷人不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是由P2P平台向放贷人出售与贷款相对应的收益权凭证。因此,个人通过购买平台的贷款份额参与放贷的行为,被美国证监会(SEC)认定为证券投资行为,受证券法约束。英国P2P网贷适用《消费信贷法》,相关专门立法正在积极推进中,未来的监管原则包括:平台在提供贷款前应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安排的详细解释,确定主要风险,平台应在贷款之前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等。法国和德国都没有对P2P网贷进行专门监管,而是根据银行法规定进行监管,任何机构以任何形式提供存款或贷款等银行类业务,都必须获得银行牌照。日本主要通过“地下金融对策”系列法律对P2P网贷进行监管,强化市场准入规则,规定贷款利息上限,防止借款人过度借贷,强化对高利贷、无登记营业、违法发布放贷广告和开展劝诱活动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众筹融资监管
各国对众筹融资的发展通常持鼓励、支持态度,但监管尺度有所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适度监管的理念。
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对符合条件的众筹融资可以豁免证券法下的发行注册要求。英国目前认可众筹股权融资的合法性,但并没有针对众筹融资的特别立法,而是将其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监管。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和银行监管局于2013年5月联合发布了《众筹融资指引》,规定涉及证券认购或股权投资的,应遵守证券法律;涉及贷款的,应遵守银行法规。德国《资本投资法》规定,任何机构接受委托帮助他人发行证券或投资产品,都必须申请金融业务牌照。2013年3月,欧盟委员会公布“欧洲经济长期融资绿皮书”,提出要支持众筹融资等非传统融资方式。日本对众筹融资的监管主要适用《金融商品销售法》及《金融商品交易法》。
(四)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和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监管
一些国家对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的金融产品增加了额外的监管要求,例如,法国规定网络保险客户可以在14天内无偿退保。部分国家对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参照传统渠道的基金销售来进行监管,主要强调以下两点:一是产品代销机构向客户推荐产品时,必须充分了解其需求和投资情况,保证客户需求与风险预期相匹配。二是对理财顾问的执业方式作出规定,避免理财顾问所在机构与其客户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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